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 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
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
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填埋处置;
倾倒、堆置;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垃圾填埋场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依据物质的产生来源鉴别在生产过程中因不符合产品规范或因为质量不达标而不能出售、流通或使用的物质,如残次品、废品等;
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出售、流通或使用的物质;
因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出售、流通或使用的物质;
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物质,如假冒伪劣产品、毒品等禁用品;
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
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如高炉渣、电解阳极泥、打磨粉尘等;
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如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等;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
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
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3.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烟气和废气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
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液;
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
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
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烟气、臭气和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等过滤介质;
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采用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的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在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质。
4.通过其他来源产生的物质: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纺织车间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鉴别,可为固废的合理妥善处置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也有利于企业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Copyright © 2023.广州市健明迪检测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2046874号技术文章 检测服务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