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项目的备案与交易
1.自愿减排项目的备案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对GHG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备案和项目减排量备案两种。
1)项目备案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
非国资委企业,通过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发改部门提出自愿减排项目申请,省发改部门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项目备案需完成以下工作流程:项目资格审查—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具体描述—选择方法学—确定项目边界—识别基准线—额外性—减排量计算—监测计划—审定核证机构审定—专家评估论证—国家发改委备案。
2)项目减排量(CCER)备案
CCER备案需完成以下工作流程: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准予项目减排量项目备案—咨询机构编制监测报告—审定核证机构减排量核证报告—专家评估论证—国家发改委备案。
核证程序:项目减排量的唯一性—项目实施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监测计划与方法学的符合性—监测与监测计划的符合性—校准频次的符合性—减排量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备案后项目变更的评审。
2.交易种类
林业碳汇CCER交易可分为三种﹐即CDM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林业碳汇自愿交易﹑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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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项目计量与监测
1.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
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造林项目碳汇计量监测指南》规定。
主要包括基线碳汇量、林木生物质碳储量、灌木生物质碳储量、项目边界内枯落物枯死木和土壤有机质碳库、项目活动监测、项目边界监测、事后项目分层、抽样设计、样地设置、监测频率、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量监测、精度控制与矫正等。
2.森林经营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
主要包括基线碳汇量测定、抽样与碳层划分、林分生物质碳储量变化测定、枯死木碳储量变化测定、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量监测、精度控制与矫正、需要监测数据和参数等。
林业碳汇项目的基本条件
森林具有碳汇功能,但并不是所有的森林碳汇都可以进行交易,要成为一个合格的碳汇项目,还要必须全部满足土地合格性要求、额外性要求、并选择适宜的方法学等条件要求。
1.土地符合合格性要求
(1)土地合格性:
碳汇造林要求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或少量的次生林,土壤不能为湿地、有机土;森林经营则要求2005年2月16日之后实施森林经营的人工中、幼龄林,必须为矿质土壤。两种类型均要求项目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破土不超过10%且20年内不再有破土行为;项目活动应在林地范围内。
(2)土地合格性证明文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合格性证明文件。
(3)地类要求:人工乔木林。
碳汇造林是指在确定合格性的土地上,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的,并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实施碳汇计量监测的造林或者营林活动。以获取经济收益为主要目的经济林和苗圃不能被认定为碳汇造林。
(4)土地权属证明: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其他证明文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2.碳汇具有额外性要求
额外性要求是指项目实施的唯一目的就是增加森林碳汇,这种项目增加的碳汇量才具备额外性。
如获得全国首个签发的广东长隆林业自愿减排项目(林业CCER项目)的额外性论证,选择了2种土地利用情景(碳汇造林项目与非碳汇造林项目)进行障碍分析。
障碍分析包括投资障碍、技术障碍和生态条件障碍。
根据《方法学》规定,在只有一种土地利用情景不受任何障碍影响时,无需进行投资分析,对拟议项目直接进入“普遍性做法分析”阶段。
通过相关论证,证明拟议的碳汇造林项目活动不是普遍性做法,即拟议项目所在地不存在类似的造林活动(唯一性)。根据以上障碍分析和普遍性做法分析结果,确定拟议碳汇造林项目具有额外性。
3.开发遵照相关《方法学》要求
碳汇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自愿减排林业碳汇CCER项目《方法学》进行。目前,林业碳汇相关方法学有4个,以《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和《森林经营项目方法学》在我国的使用率较高。
所谓
林业碳汇项目,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测定林木可吸收的二氧化碳总量的项目。但并不是现有森林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储存都可以称为林业碳汇,必须通过实施项目来增加森林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和储存才可产生。林业碳汇项目是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最经济、最现实的手段,也是国际社会公认减少二氧化碳的有效途径。
健明迪检测环境事业部,可提供
碳盘查、企业M-R-V、林业碳汇等双碳业务,在林业碳汇项目业务方面,可对碳汇林地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查,编制CCER开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