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论证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在江河、湖泊等地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依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规定,在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必须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并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重要依据。
入河排污口论证
入河排污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前沿阵地,依法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可使主管部门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有效地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或避免水污染重大纠纷的发生;入河排污口论证制度与水功能区管理和取水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落实治水新思路,行使水质水量管理并重的重要实践突破,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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