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方法
1、点燃位于垂直方向的燃烧器,待火焰稳定。调节燃烧器微调阀,并采用规定的测量器具测量火焰高度,火焰高度应为(20±1)mm。应在远离燃烧器的预设位置上进行该操作,以避免试样意外着火。在每次对试样点火前应测量火焰高度。
2、沿燃烧器的垂直轴线将燃烧器倾斜45°,水平向前推进,直至火焰抵达预设的试样接触点。 当火焰接触到试样时开始计时。按照委托方要求,点火时间为15s或30s。然后平稳地撤回燃烧器。
3、点火方式 试样可能需要采用表面点火方式或边缘点火方式,或这两种点火方式都要采用。
4、对于非基本平整制品和按实际应用条件进行测试的制品,应按照规定进行点火,并应在试验报告中详尽阐述使用的点火方式。
试验背景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可在没有外加辐射条件下﹐用小火焰直接冲击垂直放置的试样以测定建筑制品可燃性。 健明迪检测可靠性实验中心具备各种建筑材料、制品及构件的环境试验和可靠性能试验能力,为建筑材料及制品提供专业的可燃性试验服务。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机构
健明迪检测可靠性实验中心具备各种建筑材料、制品及构件的环境试验和可靠性能试验能力,为建筑材料及制品提供专业的可燃性试验服务。
试验标准
ISO 11925-2:2002对火反应试验 建筑制品在直接火焰冲击下的可燃性 第2部分:单个火源试验
GB/T 8626-2007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EN 13238 建筑制品的对火反应试验—状态调节程序和基材选择的一般规则
试验范围
竹、木、油毡、沥青、油漆以及棉、麻、纸、聚烯烃、聚苯乙烯、天然橡胶、乙丙橡肢、ABS树脂、环氧树脂、丙纶、腈纶等建筑材料及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