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类别 | 化妆品检测项目 | |
微生物 | 必检 | 常规5项(菌落总数、霉菌与酵母、耐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重金属 | 必检 | 常规4项(汞、砷、铅、镉) |
甲醇 | 选检 | 乙醇,异丙醇含量≥10% |
α-羟基酸 | 选检 | 宣称含α-羟基酸(酒石酸、乙醇酸、苹果酸、乳酸、柠檬酸); 不宣称但其总量≥3% |
抗生素7项 | 选检 | 宣称祛痘产品 |
性激素7项 | 选检 | 含性激素类产品 |
去屑剂5项 | 选检 | 宣称去屑产品 |
防晒剂15项 | 选检 | 防晒产品及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 |
二噁烷 | 选检 | 原料含有苯氧乙醇,PEG和AES类原料,聚醚类聚山梨醇脂,聚氧乙烯类产品 |
石棉 | 选检 | 含有滑石粉产品 |
注: ①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②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
试验项目 | 发用类 | 护肤类 | 彩妆类 | 指(趾)甲类 | 芳香类 | |||
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 | 一般护肤产品 | 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 | 一般彩妆品 | 眼部彩妆品 | 护唇及唇部彩妆品 |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④ | ○ | ○ | ○ |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⑤⑥ | ○ | ○ | ○ |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 ○ | ○ | ○ | |||
注: ①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②修护类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③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淋洗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⑥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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